Q1. 持有學習者駕駛執照的人士可以用他/她的電單車提供送外賣的服務嗎?
顯然,持有學習者駕駛執照的人不應使用他/她的電單車運送外賣或進行任何商業活動。簡單的邏輯也會告訴我們,學習駕駛執照只賦予權利讓持有人練習駕駛汽車(或摩托車)。
但是,從嚴格的法律角度來說:
- 並無法例明確禁止持有學習者駕駛執照的人用他/她的摩托車運送外賣;
- 有關運輸署署長取消學習者駕駛執照的權力,出自《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B章)第12DA條;但該規例並無賦予運輸署署長權利可在類似的情況下取消學習者駕駛執照;及
- 即使《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B章)第20條指明,如駕駛執照持有人不符合發放駕駛執照的條件及規定,或違反駕駛執照的任何條件,運輸署署長有權取消該駕駛執照,但似乎並無任何規定或條件規定學習中的駕駛者不能使用其汽車/電單車運送外賣。
然而,如果汽車/電單車被用於運送外賣等商業活動,則那份學習駕駛人士的汽車/電單車的第三者保險單肯定會變得無效。
因此,運輸署署長可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5(1)條取消學員的駕駛執照:「署長可在某些情況下取消某部汽車的牌照…上述的某些情況指…(vi)有關《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所規定的第三者保險,該車輛並無有效的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