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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一名已被吊銷駕駛執照的駕駛者開車衝過警察路障。該名駕駛者可能干犯了甚麼罪行?

 

明顯地,該駕駛者已觸犯《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4條所述有關「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汽車」的罪行。

 

其他可能干犯的罪行包括:

 

  1. 駕車衝過警察路障的行為大概已經觸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0條,即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或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罪。
  2. 駕車衝過警察路障的行為很可能也構成危險駕駛,即「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而「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
  3. 該行為亦可能等同觸犯了《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36(b)所述襲擊警務人員的罪行;及
  4. 視乎駕車衝過警察路障這個行為引致的後果,駕駛者也可能干犯謀殺或誤殺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