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9. 與快速公路有關

雖然香港是彈丸之地,但卻有相當多的快速公路,以便以更高速度進行大量交通運輸。基於這種特定性質,《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規例》(香港法例第374Q章)明確闡述一些用以規管在快速公路上使用車輛的規則。一般來說:

 

(a) 引擎的汽缸容量不少於125立方厘米的汽車,方可使用快速公路。(《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規例》(香港法例第374Q章第4條

 

(b) 僅持有學習駕駛執照者,不可在快速公路上駕駛車輛。(《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規例》(香港法例第374Q章第5條

 

(c) 除因汽車故障、機械毛病、缺乏燃油、意外、疾病或其他緊急事故、或因上述事項而需協助其他人外,駕駛者不得在快速公路上將汽車停下或致使該汽車停定不動。(《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規例》(香港法例第374Q章第9條

 

(d) 在正常情況下,凡任何快速公路設有三條或以上的行車綫供朝同一方向行駛的車輛使用,則任何人不得在該快速公路的右邊行車綫駕駛中型貨車、重型貨車、私家巴士、公共巴士、拖曳着拖車或另一車輛的汽車、以及藉暫准駕駛執照獲授權駕駛的電單車、機動三輪車、私家車或輕型貨車。(《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規例》(香港法例第374Q章第11條

 

(e) 除需要超車外,快速公路上汽車的駕駛者只可在左邊行車綫上駕駛車輛。(《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規例》(香港法例第374Q章第12條

 

(f) 如無合理解釋,快速公路上汽車的駕駛者,不得在其他車輛的左邊超越該等車輛。(《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規例》(香港法例第374Q章第13條

 

違反上述事項,首次被定罪者,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再犯者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