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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與保險有關

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香港法例第272章第4(1)條明確指出:「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或致使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除非就該人或該其他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對車輛的使用已備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否則並不合法。

 

據同一條例第4(2)(a)條所述,觸犯該罪行可處罰款10,000元,監禁12個月及被取消駕駛執照為期不少於12個月而不多於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