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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與停泊車輛有關

違例泊車大概是駕駛者最常觸犯的交通罪行了。簡單來說,除停車收費咪表所在的地方,駕駛者不能在任何道路泊車。但到底怎樣才算是「泊車」?

 

道路交通(泊車)規例第2(1)條界定泊車為「車輛的停定,不論車內是否有人,但為了及正在實際上裝卸貨物或上落乘客而暫時停定,則不在此限」。這裡的關鍵字當然是「暫時」。法庭會考慮事實情況,例如當時的交通流量,以決定有關車輛在涉案期間是否「暫時」停定。

 

另一值得注意的要點是:大多數駕駛者可能認為只要他們繼續在停車收費咪表付款,便可以在同一車位無限期地繼續停泊車輛。這是錯誤的。駕駛者應該留意《道路交通(泊車)規例》(香港法例第374C章第8條:「任何人在泊車處連續停泊車輛超過24小時,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