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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N女士在過馬路時拿著她的流動電話談得興高采烈,因此沒有妥為留意當時的交通狀況,也沒有注意到一輛正在駛近的車輛。該車輛未能及時停下,撞倒了N女士。N女士會因《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8條而負上刑責嗎?

N女士的行為足以構成疏忽地危害自己的安全。她實際上可能也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因為有關車輛可能因試圖避免撞倒N女士而撞向其他車輛或行人。(註:即使該車輛的駕駛者可能是不小心駕駛(甚至是危險駕駛),這是另一回事,不能因此而否定N女士自身的疏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