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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車輛牌照

除非一輛汽車已經登記及領牌,否則不可在道路上被駕駛或使用。《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香港法例第374E章第25條規定:「任何汽車不得在任何道路上出現或使用,除非該車輛的有效車輛牌照展示如下…」。第60(3)條則指明:違反該條例第25條而首次被定罪的人士,可被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再犯者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若比較同一規例內其他罪行的刑罰(大部分均為罰款2,000元),可見法律視此等行為屬相當嚴重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