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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與交通標誌及交通燈有關

駕駛者必須遵守交通燈和交通標誌的指示,大概已毋須多言。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的駕駛者一般都有一個重大但常見的誤解,就是以為可以在黃色燈號時繼續前行。這是絕不正確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第17(1)(e)條明確指出:「如設有黃色交通燈時,而該黃色交通燈單獨亮着,則顯示禁止,即交通車輛不得越過停車綫,或如停車綫在當其時不是清晰可見的,或並無停車綫,則交通車輛不得越過該交通燈;除非當黃色交通燈剛亮着時,車輛是如此接近停車綫或交通燈,以致其不能安全地在經過停車綫前或在該交通燈前面停下,則不在此限。」因此,除非當時情況並不安全,否則駕駛者面對黃色指示燈時應該停車。

 

駕駛者另一個經常犯的錯誤,就是無視「停止」標誌。八角形的「停止」標誌通常位於次要道路和主要道路的交界位置。駕駛者理應在「停止」標誌前完全停下車輛,才能進入交界處。然而,很多駕駛者都傾向於在該標誌前慢駛,然後繼續前行,忽略了他們必須把車輛完全停頓下來的規則。

 

違反交通燈或交通標誌,首次被定罪者,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再犯者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第61(1)條。不過,除非有關事件導致嚴重人身傷害或財物損毀,涉案的駕駛者通常僅需支付定額罰款制度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