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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我是一名視障人士。我過馬路時並沒有注意到行人過路燈顯示了紅色,結果我被控沒有遵從交通燈的訊號過馬路。作為視障人士是辯護理由嗎?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33(6)條訂明,在交通燈控制的過路處的行人均須遵從交通燈的訊號過馬路。儘管依照同一規例第61(2)條所述,如果有「合理辯解」,或許可以豁免違反第33(6)條的行為,但我們認為視力障礙並不構成「合理辯解」,否則所有視障人士都有權不守交通規則過馬路。視障人士並不享有任何豁免。因此,儘管看來有點不公正,身為視障人士並非不守交通規則過馬路辯護理由或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