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電動可移動工具是否被視為「汽車」?在香港,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例如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電動平衡車、電動滑板、電動單車等)是否違法?使用者可能會面對甚麼控罪?
「電動可移動工具」一詞泛指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電動平衡車、電動滑板、電動單車等。
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的定義,「汽車」指「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而「電單車」指「不論是否附有側車的兩輪汽車」。
既然定義如此,從法律角度來看,電動單車就是電單車,所有其他電動可移動工具都是汽車了。
但運輸署編印的小冊子《路上禁止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卻指明路上禁止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值得注意的是:
- 運輸署確認了電動可移動工具「相當可能屬於《道路交通條例》所指的『汽車』」這個法律立場;
- 接著它指出,「從道路安全或交通暢達的角度考慮,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用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道上使用。因此運輸署的一般政策是不會為電動可移動工具按《道路交通條例》登記或發牌」;及
- 然後它就作出結論,既然電動可移動工具不會獲得登記或發牌,在道路上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觸犯《道路交通條例》第52條所訂的罪行,如首次被判處以該罪行的刑事罪行,初犯者可被判處第二級罰款(現時為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
這裡不難看出,運輸署禁止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決定乃基於安全考慮,也大概是合理和符合實際需要的。但這個行政措施與現行法律並不相容。它無法回答一個基本問題:既然電動可移動工具是汽車,為什麼它們不能像其他汽車一樣在道路上行駛?顯然,法律沒有得到充分的更新,以追上科技的進步。
與此同時,除非有人被指控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並將案件提交法院並獲得最終判決,否則任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人士都冒著駕駛未經登記和發牌車輛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