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涉及一宗交通意外,因而被裁定不小心駕駛、意外後沒有停車及意外後沒有報告罪名成立;該三項罪行的相應違例駕駛分數分別是5分、5分和3分。所以,我將因這一宗意外而被記錄13分,對嗎?
答:未必如此。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香港法例第375章)第8A條所述,若因同一事件而干犯幾項罪行,計算違例駕駛分數時,單純把所有相應分數加起來,未必是正確方法。閣下應諮詢運輸署或尋求法律意見,以澄清實際將被記錄的違例駕駛分數。在閣下的事例中,不小心駕駛和意外後沒有停車,很可能將被視為同一作為或實質上是同一作為,故這兩項罪行將招致共5分的記錄;所以,閣下因該宗意外而被記錄的總違例駕駛記分,可能是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