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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属海外人士,是否即自动须提供讼费保证? 

 

不是。原告人属海外人士,并不表示其必然须提供讼费保证。 

 

虽然法庭通常会视身处外地为构成一项表面成立的风险,即讼费命令可能较难或需较高费用才能执行,但法庭作出讼费保证命令的权力仍属酌情性质。法庭会考虑案件的整体情况。 

 

举例而言,如海外原告人能证明其在香港拥有可观的固定资产,例如物业或可随时买卖的股份,而讼费命令可针对该等资产执行,则他可能可反对讼费保证申请。 

 

如香港作出的讼费命令可在其本国司法管辖区内轻易执行,而无须承担重大额外开支或延误,例如在相互执行安排之下,原告人亦可据此反对有关申请。 

 

此外,如原告人表面看来确有一宗胜诉机会极高、案情实质上相当强的案件,法庭亦可能拒绝作出讼费保证命令。 

 

法庭亦可考虑被告人是否在提出申请方面有不合理延误。若申请是在严重或无法解释的延误后才提出,这可能是不利于作出讼费保证命令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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