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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庭何时会准许专家证据? 

 

法庭不会仅因某一方希望传召专家而准许专家证据。相反,法庭会充当严格的「把关人」,以确保专家证据仅在合理需要以解决争论点,并提供超越法官现有知识的真正技术协助时,方予使用。 

 

在决定应否接纳专家证据时,法庭一般会考虑三项事宜: 

 

  1. 必要性:专家证据仅在有关主题属若无特别指导即无法形成稳妥判断的专门主题类别(如科学、艺术或特定行业)时方获准许。若法庭完全能够运用一般知识、常识及经验对已证明事实自行作出裁决,则专家证据并非必要,并将被排除。 

 

  1. 相关性:证据必须对法庭就一项或多项须予解决的重大争论点作出裁决有所助益。举证责任在于寻求援引专家证据的一方,由其证明该证据与争论点具相关性。 

 

  1. 证案价值:法庭会考虑证据是否具有充分分量或价值以影响案件结果。若证案价值偏低或微不足道,则可予排除以节省时间及讼费。 

 

此外,根据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法庭须积极管理专家证据,以推动符合成本效益、快捷及合乎比例的基本目标。法庭会衡量专家证据的必要性,对照申索金额及争论点的重要性,并将此等因素与聘用专家的巨额费用加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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