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何谓单一共聘专家?于审讯中传召单一共聘专家有何好处?
当争议涉及技术性问题时(例如人身伤害案件),委任专家或专业人士乃属不可或缺。单一共聘专家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独立专家,旨在就法庭或审裁处诉讼程序中具争议的技术性问题提供意见证据。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8号命令第4A条规则,法庭如认为委任单一共聘专家符合司法公正的利益,即可作出此项命令。即使某一方反对,法庭仍可如此行事。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8号命令第4A(5)条规则,在决定是否委任单一共同专家时,法庭会考虑多项因素,包括有关争论点能否预先识别、争议程度、申索金额相对于费用是否相称、是否已经招致各自聘用专家的费用,以及在选择单一共同专家和草拟共同指示方面可能出现的困难。
该专家会就双方同意的问题向法庭准备一份单一报告;诉讼双方共同分担指示工作,并共同承担相关费用。
近年来,法庭大力倡导并鼓励使用单一共聘专家。事实上,由司法机构颁布的《实务指示5.2》明确规定,除非当事人已考虑(其中包括)在案件中委任单一共聘专家是否恰当,否则法庭不会准许该方提出专家证据。
对于涉及专家证据的案件,若双方皆有资源就众多技术性或专业问题委任各自的专家,诉讼程序往往冗长且费用高昂。聘用单一共聘专家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专家之间的分歧意见。因此,此举有助精简程序并缩短审讯时间,从而节省所涉的法律费用。
从经验来看,由单一方委托的专家往往倾向于迎合委托方的利益;许多诉讼人会四处物色,直至找到一位其证据符合自身案情的专家证人。这往往会导致在技术性问题上产生两极化的矛盾观点,使法庭需要耗费更多时间予以解决。以单一共聘专家取代诉讼各方各自委任的专家,可减少偏颇,并能更佳地协助法庭缩窄争议范围。此外,这亦有助于促成当事人之间提早达成和解。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委任单一共聘专家对诉讼各方而言未必是最合适的选择。例如,当案件所涉的技术性问题具高度争议性时,专业人士之间确实存在发表不同意见的空间,此时或需委任多于一名专家,以便就该等专门问题进行讨论。委任单一共聘专家是否必要和恰当,应取决于该做法是否能更佳地维护司法公正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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