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法庭是否必然接纳单一共聘专家的意见?
否。单一共同专家的意见对法庭并无约束力。虽然单一共同专家的报告通常会获赋予相当大的比重,但法庭始终是最终的事实裁断者,并保留独有权力,以结合整体证据来评估专家证据。
专家证人(包括单一共同专家)受委任的目的,是就其专业范围内的事项协助法庭,此责任凌驾于其对委托各方当事人的任何义务之上。然而,法庭并不必然须接纳单一共同专家的结论,尤其在该意见缺乏充分理据或权威依据支持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当单一共同专家的证据涉及非事实性的意见事项(例如资产估值或技术评估),且没有其他直接证据提出相反意见时,该等证据通常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在此情况下,法庭只会在特殊情况下,并基于有力且已作充分说明的理由,才偏离单一共同专家的结论。
当单一共同专家的意见与可信的、由非专家证人提出的直接事实证据(例如目击证人就事故经过所作的证供)相冲突时,法律上并无规则要求法官必须偏重专家而非事实证人。法官必须尝试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如无法调和,则须根据整体情况审慎作出取舍。
委任单一共同专家并不表示某一方当事人日后会被永久禁止寻求相反的专家证据。然而,当事人不能当然地自行传召其本身的专家以反驳单一共同专家。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38号命令第4A(7)条规则或第44条规则,若要撤销或更改有关单一共同专家的命令,必须先取得法庭许可。如某一方对单一共同专家报告的不满并非「毫无根据」或「凭空捏造」,法庭可准许各方如此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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