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证人陈述书何时交换?
在以传讯令状展开的诉讼中,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38号命令第2A(2)条规则,法庭在处理案件管理传票时,必须指示每一方送达其拟于审讯中提出的口头证供的书面证人陈述书。法庭并会指明送达必须于何确切期限内完成。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8号命令第2A(4)(c)条规则,证人陈述书必须在法庭命令的交换日期当日或之前,由对立各方同时交换。此要求旨在确保相互性及公平性,并防止任何一方取得不公平的策略优势。
只有在非常特殊或例外的情况下,法庭才会作出依次交换的指示。
交换的证人陈述书由各方律师之间直接送达。除非法官或聆案官特别命令存档,否则证人陈述书不会自动提交法庭存档。
交换证人陈述书的时限,不能由各方透过私下书面协议延长;必须取得正式的法庭命令或聆案官作出的指示。
如一方已准备好在限期当日交换,但对方违反规定未能交换,守规一方不应单方面送达其证人陈述书。这样做会向违规一方披露其证据,而违规一方其后可能尝试因应该等证据调整其本身的陈述书。为维持同时交换的原则,守规一方应向法庭申请延长时限,或申请「除非命令」,要求违规一方须于指定日期前送达其陈述书,否则该方将不得在审讯中传召该等证人。关于「除非命令」的资料,请参阅「若另一方未有遵守法庭所定的案件管理时间表及日期,或未有出席案件管理会议,是否有任何针对该方的制裁措施?」。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8号命令第2A(10)条规则,任何一方如未有遵从法庭关于交换证人陈述书的指示,除非法庭明确批予许可,否则该方会自动被禁止在审讯中提出该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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