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如胜诉方送达的讼费单金额夸大或不合理,我应如何正式反对?
当收取讼费一方向你送达讼费评定展开通知书及讼费单时,标准指示要求你在讼费评定展开通知书送达后28天内,提交并送达反对项目清单。该文件必须采用核准格式,详细列明每一项有争议的项目、要求削减或不准追讨的具体理由,以及你认为合理的建议金额。如你未能在28天内送达反对项目清单,收取讼费一方可向法庭申请按讼费单所列金额进行评定。
就申索金额为$200,000或以下的讼费单,书面暂定讼费评定会交由总司法书记处理。就超过$200,000的讼费单,书面暂定讼费评定则由讼费评定官进行。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如有「充分理由」,讼费评定人员亦保留酌情权,可略过书面评定程序,直接将事项排期作口头聆讯。
在书面暂定讼费评定后,讼费评定人员会发出暂准讼费命令。除非任何一方在该14天期间内申请进行口头讼费评定聆讯,否则该暂准命令会在作出后14天自动成为绝对命令(并非由送达日起计14天)。然而,如你坚持进行口头聆讯,但未能取得实质上较佳的结果(即获准追讨的讼费有实质削减),讼费评定官可命令你支付该聆讯的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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