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专家证据一般在何种情况下属必要?
专家证据在以下各类争议中属惯常或必要:
- 专业疏忽及医疗疏忽:专家证据几乎总属必要,以协助法庭厘定专业人士所需达到的技巧及谨慎标准,以及被告人的作为曾否低于该标准。在医疗疏忽案件中,具体而言,须藉专家证据以确立法律责任及因果关系。有关专业疏忽及医疗疏忽的进一步资讯,请分别参阅「专业法律责任」及「医疗疏忽」。
- 外国法律:在香港,外国法律被视为须藉证据证明的事实问题。须由具备知识或经验而具适当资格的人,就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以专家身份作供。
- 工业及复杂意外:在涉及专门机械的工业意外等案件中,须藉专家证据以解释技术性成因。
- 技术用词的释义:法庭须诠释文件中科学或艺术用语或词汇时,或须藉专家证据以作解释。
笔迹及文件真伪:当法庭或陪审团须比对争议笔迹与真实样本时,须寻求专家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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