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专家证据如何用以证明外国法律?
在香港民事法律程序中,外国法律被视为事实问题。因此,必须藉证据(通常为专家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证据条例》(第8章)第59条,任何人如凭其知识或经验而具备适当资格,即具有能力就外国法律提供专家证据。该人不一定须为该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执业律师,惟须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
若香港法庭先前曾就某项外国法律观点作出裁断,该裁断可在其后的法律程序中获接纳为外国法律的证据。然而,寻求倚赖该先前裁断的一方,必须遵从《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8号命令第7条规则所订的通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