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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何谓执行令状?执行令状如何有助于强制执行判决? 

 

执行令状是指为使法庭或审裁处的判决或命令生效并予以强制执行而发出的法庭命令。 

 

一般而言,在金钱判决或命令变得可予强制执行后,判定债权人有权立即以当然权利发出执行令状,而无须取得法庭许可。只有在《高等法院规则》(第4A 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46号命令第2(1)条规则所指明的例外情况下,或在规管某些令状的特定程序规则下,才须取得发出执行令状的许可。凡须取得许可,申请一般可在单方面提出,并以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支持,除非法庭指示须以传票方式提出。 

 

申请某些执行令状,是旨在让执达主任能够执行判决或命令。例如,若判定债务人拒绝偿还款项,或被命令迁出处所的人士未有照办,你(作为申请人)便可向执达主任办事处提出申请,以采取适当步骤追回债项或收回物业。 

 

执达主任获授权: 

 

  • 扣押判定债务人/被告人的财物和动产,其价值则相等于应付予判定债权人的判定金额加上利息,及执行命令 / 判决所需的开支;以及 
  • 收回土地或房产的管有权。 

 

如欲了解更多资讯,请参阅「执达主任办事处如何协助我向判定债务人 / 被告人追回债项 / 补偿或收回物业?」 

 

有哪些主要执行令状? 

 

有四种不同的执行令状,即:(i) 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ii) 管有令状(收楼令)、(iii) 交付令状、以及 (iv) 暂时扣押令状。 

 

(i) 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 

当你未能向被告人/债务人取回补偿/判定债项时,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便适用。 若被告人/债务人的处所内有足够的财物及动产可供扣押,执达主任将扣押该等物品,其价值最高可达令状所载的金额,另加利息及估计的执行费用。你须向执达主任作出承诺,支付执行扣押工作所需的费用。 

 

若扣押成功,执达主任会列出一份被扣押物品的清单,并会把其中一份副本交予负责看守物品的护卫员,以确保有关物品不会被擅动或被非法移走。  

 

被告人有5个工作天(扣押当日不计在内)的期限,来清还债项及支付预计的执行费用。若被告人未有支付款项总额,被扣押的物品将于期限后的首个工作天透过公开拍卖出售。拍卖所得的款项,在扣除所需的执行费用后,会用于偿还被告人所欠的款项。(注:如你认为被扣押的财物透过公开拍卖未必能以最佳价格售出,你可向法庭申请命令,以其他方式出售该等货物。) 

 

(ii) 管有令状(收楼令) 

管有令状(收楼令)最常用于租客没有向业主缴付租金,或按揭人没有向承按人偿还按揭贷款的情况。 

 

除按揭诉讼(《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88号命令)或针对侵入者的简易法律程序(《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113号命令)外,管有令状(收楼令)在发出前必须获得法庭许可。若要取得该许可,申请人必须提交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证明实际管有该处所的每个人均已收到足够的法律程序通知,以容许他们申请济助。此项规定会严格执行。而为了满足此规定,通常会连续3天在处所的正门或入口张贴中英文通知;但前提是,在最后张贴日期与申请许可的日期之间,须相隔最少4个整天。 

 

令状一旦发出,即由执达主任负责执行。若该处所有人占用,执达主任会将「迁出通知书」送达该处所或在门外张贴,要求占用人在7天内迁出。然而,如你的律师选择放弃送达「迁出通知书」,并提交正式书面承诺,承诺就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费用向执达主任作出弥偿,执达主任可在首次到访时即时执行该令状。 

 

即使执达主任不能进入目标处所,你亦不用申请破门令。届时将有锁匠随同在场,以便破门入内。 

 

(iii) 交付令状 

交付令状是一项法庭强制执行程序,适用于判决或命令要求某人将货物交付予另一人的情况。它协助胜诉方取回被命令交付的货物。 

 

有关程序取决于该判决是否容许判定债务人在以下两者之间作出选择: 

 

  • 交付该等货物;或 
  • 支付该等货物经评估的价值作为替代。 

 

如判决或命令要求判定债务人交付该等货物,且没有给予支付经评估价值作为替代的选项,判定债权人可发出强制交付令状。在此情况下,判定债权人有权取回实际货物。无须取得法庭许可。 

 

如判决或命令容许判定债务人交付该等货物,或支付其经评估价值,判定债权人有两个可能选项。 

 

判定债权人可先安排正式评定该等货物的价值。其后,判定债权人可在无须取得法庭许可的情况下,发出交付令状,以取回以下其中一项: 

 

  • 该等货物本身;或 
  • 该等货物经评估的价值。 

 

如判定债权人只希望取回实际货物,而不希望判定债务人可选择支付其经评估价值,则该债权人必须先取得法庭命令。该申请必须以传票方式提出,而传票必须面交送达判定债务人。 

 

(iv) 暂时扣押令状及交付羁押程序 

暂时扣押令状是透过对藐视法庭者的财产采取行动,以惩罚藐视法庭行为的程序。换言之,藐视法庭者的财产或会根据暂时扣押令状而遭扣押,直至事情获得解决为止。 

 

惩罚藐视行为的另一种方式,是针对藐视法庭者本人提出交付羁押程序。交付羁押法律程序可导致监禁、罚款或藐视法庭者就其良好行为提供保证。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45号命令第5(1)条规则,有两类判决可透过暂时扣押令状及/或交付羁押令予以强制执行: 

 

  • 指示判定债务人在指明时限内作出某项作为的判决,不论该时限是由判决还是其后的命令所指明(即「强制性命令」);以及 
  • 规定债务人不作出某项作为的判决(即「禁止式的命令」)。 

 

简而言之,若败诉方无视要求其作出某项作为的强制性命令(例如归还某件物品),或不顾禁止式的命令而执意作出该作为(例如违反禁制令),则会被视作藐视法庭,且暂时扣押令状及交付羁押令均可用于强制执行该判决。 

 

暂时扣押令状仅可在透过传票取得法庭许可的情况下发出。若该不遵从行为并非固执顽抗,法庭可酌情以罚款代替财产扣押。 

交付羁押程序有两个必要步骤: 

 

  1. 许可阶段:申请人必须首先以单方面方式向法官申请许可,以申请作出交付羁押令。   
  2. 主要申请阶段:如获批许可,申请人必须提交原诉传票。 

 

在民事藐视法庭中,法律责任属严格责任,即毋须证明有干扰或妨碍司法公正的意图。因此,毋须证明指称的藐视法庭者已意识到其行为会构成违反命令,因为民事藐视法庭的法律责任并不取决于是否有拒绝服从法庭命令的意图。 

 

此外,即使该作为或不作为是真诚作出,而且是基于法律意见,亦不会被视为抗辩理由。然而,上述因素可作为求情因素予以考虑,惟必须证明: 

 

  • 指称的藐视法庭者知悉引致该藐视行为的事实;以及 
  • 该不遵从行为「并非偶然、意外,或非蓄意」。 

 

然而,正如法庭以往指出,暂时扣押令状被视为一种严厉的执行手段,应仅在严重案件中采用。 

 

当藐视法庭者为法团时 

凡判决或命令是针对法人团体(例如有限公司)而作出,该法人团体及其高级人员均可被裁定藐视法庭。 

 

虽然法人团体不能被监禁,惟可处以罚款,或财产可被扣押。  

 

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可因公司所犯的藐视法庭行为,以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来承担法律责任:  

 

  1. 根据第45号命令第5(1)(ii)或(iii)条规则:这适用于高级人员未能履行其职责以确保公司遵从法庭命令的情况。  
  2. 根据一般有关藐视法庭的法律:这适用于高级人员亲自负责协助及教唆公司违反命令的情况。  

 

在第(i)种情况下,即使该高级人员本身并无个人道德过失,或未有直接参与藐视法庭行为,他也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该高级人员的首要义务是利用其职位以确保公司遵从命令。而在第(ii)种情况下,必须证明该高级人员存在个人不当行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均必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藐视法庭行为。  

 

就此法律程序而言,「高级人员」意指任何积极参与公司管理或决策方向的人士,不论其正式的职位描述为何。规则亦明确规定,法人团体的「高级人员」包括任何董事。  

 

然而,董事的法律责任并非绝对。一般而言,董事有个人义务,须确保判决得到遵从。这包括以下职责:  

 

  • 确切查明公司必须采取哪些行动以遵从命令;  
  • 监督以确保须采取的行动在命令所规定的时间之内获得妥善执行,不论是透过委派公司其他雇员处理,或是由其亲自执行;及  
  • 在委派的情况下,确保雇员理解命令的要求,并在命令所规定的时间内妥善办理相关事项;亦要监督员工以确保他们确实妥善且及时地执行指示。 

 

法律规定,若要作为高级人员因公司违反命令而承担法律责任,该高级人员必须:  

 

  • 完全知悉公司必须遵从的命令条款;  
  • 该认知是他在能够利用作为高级人员的职位确保公司遵从命令时所具备的;以及  
  • 知悉如未能相应地利用其职权,可能会导致其个人遭采取强制行动。  

 

因此,若藐视法庭者为法人团体,该藐视行为可藉以下方式予以惩罚: 

 

  • 暂时扣押公司财产;  
  • 暂时扣押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的财产;  
  • 将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交付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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