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何谓专家联合检查及联合专家报告?
法庭可指示由不同诉讼方委聘的专家进行联合检查及拟备联合专家报告。此即专家共同检查有关人士、物件、地方或纪录,然后拟备一份列明其同意及不同意观点的报告。
此程序有别于委任单一共聘专家。单一共聘专家乃获委任为各方提供证据的单一位专家。与此相对,在联合检查中,各方仍可聘用本身的专家,但各专家须为进行检查及拟备报告而共同工作。
联合检查应如何进行
妥善的联合检查应由所有相关专家在同一时间及同一日进行。此举有助确保各专家正考虑相同的状况、证据或情况,而非基于在不同时间分别进行的检验而形成观点。
各方亦应向另一方提供发予其专家的指示书副本。此举可提高透明度,并减低专家意见仅受某一方陈述案情所影响的风险。
专家在最终联合报告拟备妥当前,不应将报告草稿发送予其委聘方以征求意见。联合程序的目的是让专家能独立表达其专业意见,并直接互相讨论有关事宜。
法庭为何鼓励联合检查
法庭鼓励联合检查,因可减少争议并节省时间及讼费。若专家各自分别检验有关事宜,可能纯粹因在不同场合进行观察而得出不同结论。此举或会引致进一步的报告、回应及争议。
联合检查有助避免此问题。此举让专家能在较早阶段识别真正的共识点及分歧点,亦可揭示某一专家所忽略的事宜。因此,审讯中的争论点可变得更清晰及更为缩窄。
此程序亦可缓和极端或偏颇的观点。当专家须向同一范畴的另一专家解释及论证其意见时,该意见可能变得更为持平。此举能协助法庭,并可鼓励在审讯前达致合理和解。
联合程序中专家的专业独立性
专家在会面及草拟报告期间,必须行使独立专业判断。他们不得按当事人或其律师的任何指示而拒绝同意,或避免就其专业范畴内的事宜达成共识。
联合专家报告应包含甚么内容
联合专家报告应由所有参与联合检查的专家签署。报告应清楚识别专家之间同意的事宜及不同意的事宜。
就专家之间的分歧,报告应以清晰易懂的方式解释分歧的理由。仅声明专家持不同意见并不足够。法庭需要知悉他们为何存在分歧,方能理解有关争论点,并妥善评估专家证据。
「剪贴式」报告不获接纳
法庭曾批评某些虽被称为联合专家报告,但实际上专家并无进行真正联合检查。仅将各份独立报告的部分内容合并或「剪贴」而成的报告,并非妥善的联合报告。
若法庭认为联合报告并非名副其实或未有妥善拟备,可命令重新进行联合检查。在适当的案件中,法庭亦可指示由不同的专家进行该重新检查。
在人身伤亡及雇员补偿案件中的应用
联合检查及联合专家报告在人身伤亡及雇员补偿案件中尤为重要。《实务指示18.1》规定,若各方均选择委聘本身的专家,则应依循此联合程序。
此规定反映法庭的案件管理方针。专家证据应旨在协助法庭,而非制造不必要的争议或讼费。一份妥善拟备的联合报告能帮助各方及法庭聚焦于真正的医学或技术争论点。
不遵从的后果
各方应严格遵从有关联合检查及联合专家报告的指示。若法庭已命令拟备联合报告,某一方不得在未事先取得法庭许可的情况下,取得及倚赖一份独立的专家报告。
作出此举的一方可能被视为破坏法庭的案件管理程序。法庭可拒绝接纳该独立报告作为证据。
同样地,若某一方在法律程序展开前,无理拒绝或没有合作安排联合医学检查,该方可能面临法庭制裁。此等制裁可影响讼费,或影响该方其后在法律程序中倚赖专家证据的能力。



打印
電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