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专家报告必须包含甚么内容?
专家报告必须符合《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及《专家证人的行为守则》的要求。
报告应包括:
- 专家的资历及经验;
- 所倚赖的事实、材料及假设;
- 达致各项意见的推论过程;
- 就该争论点存在的任何意见范围(如适用);
- 任何可能影响意见可靠程度的事宜;
- 一项声明,表明专家已阅读相关《行为守则》、理解其对法庭所负的责任,并已遵守该责任;及
- 一份由专家签署的属实申述。
专家的责任在报告送达后仍持续有效。若专家其后就某项重要事宜改变其意见,则必须通知委聘方,并在没有延误的情况下提供补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