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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专家报告必须包含甚么内容? 

 

专家报告必须符合《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及《专家证人的行为守则》的要求。 

 

报告应包括: 

 

  • 专家的资历及经验; 
  • 所倚赖的事实、材料及假设; 
  • 达致各项意见的推论过程; 
  • 就该争论点存在的任何意见范围(如适用); 
  • 任何可能影响意见可靠程度的事宜; 
  • 一项声明,表明专家已阅读相关《行为守则》、理解其对法庭所负的责任,并已遵守该责任;及 
  • 一份由专家签署的属实申述。 

 

专家的责任在报告送达后仍持续有效。若专家其后就某项重要事宜改变其意见,则必须通知委聘方,并在没有延误的情况下提供补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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