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如证人未能亲身出庭在审讯中作供,有何替代方案?
尽管香港的一般规则是,审讯中的事实须在公开法庭上借口头讯问证人予以证明,但当证人无法亲身出席时,仍有若干替代方法可供使用。此等方法受《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及《证据条例》(第8章)规管,以确保即使证人不可能亲身出庭,司法公正的利益仍得以彰显。
1. 以誓章作证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8号命令第2条规则,法庭有酌情权命令在审讯中宣读誓章作为证据。
这并非当然权利。法庭必须认为作出此项命令属合理,方会如此行事。此方式最常用于证人身处海外,或有关证据并无争议的情况。
誓章在以原诉传票、呈请书或动议开展的法律程序中属标准做法。然而,在令状诉讼中,如证据受到强烈争议,且证人的可信性取决于法庭对其举止神态的观察,则誓章一般不适用。
法庭可施加条件,例如要求宣誓人须可被盘问,但法庭亦可命令宣誓人无需为此目的出庭。如法庭已命令宣誓人出庭,而宣誓人未有出庭,则未经法庭许可,该誓章不得用作证据。
在审讯中使用的誓章,一般必须限于宣誓人亲自知情的事实,除非法庭另有指示。
2. 传闻证据
如证人未能出庭,其证人陈述书可作为传闻证据援引,惟须受法庭酌情接纳该证据的决定所规限。
拟援引传闻证据的一方,必须就该事实发出通知,并在对方要求时提供详情,以使另一方能够处理该证据。
对方可反对该传闻证据被接纳,并根据《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8号命令第21条规则申请许可,以传召及盘问作出该传闻陈述的人。
法庭有酌情权接纳传闻证据。然而,除对方提出反对,且法庭信纳将该证据排除不会损害司法公正的利益外,法庭不得仅以证据属传闻证据为由而将其排除。
在无陪审团的审讯中,法庭在聆讯结束时决定是否排除传闻证据。在有陪审团的审讯中,则在审讯开始时、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传闻证据虽可获接纳,但法庭会使用《证据条例》第49条的指引评估此类证据的分量,考虑因素包括传召作出陈述的人作为证人是否合理及切实可行。
3. 以录取书面供词作证
录取书面供词,涉及在审讯前录取证人的证据,以便保存并留待日后使用。此程序受《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9号命令及第38号命令第9条规则规管。
使用书面供词须经两个步骤:(1)根据第39号命令第1条规则取得命令,在讯问员席前录取书面供词,及(2)根据第38号命令第9条规则取得许可,在审讯中将其接纳为证据。
(1) 录取书面供词
该方必须以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支持,发出传票(表格31),详尽列明相关情况。如法庭认为「为秉行公正而有必要」,可命令录取书面供词。常见理由包括证人病危、年迈、怀孕,或拟于审讯前离开司法管辖区。
证据须在法官、法院人员或讯问员席前宣誓录取。主问、盘问及覆问均以与审讯相同的方式进行。
如证人身处司法管辖区之外,法庭可向外国的司法当局发出请求书,以录取证据。此方式常用于《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
(2) 在审讯中接纳书面供词
为在审讯中使用书面供词,该方必须证明证人已去世、身处司法管辖区之外,或因疾病而无法出庭。
该方必须就其拟使用书面供词的意图,向另一方发出合理通知。
4. 视像会议连结
使用科技接收证据日益普遍,并受《法院(遥距聆讯)条例》(第654章)、第38号命令第3条规则及《实务指示29》规管。
以视像会议连结作供,被视为亲身出庭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况。申请人必须证明有「充分理由」以构成例外情况。
司法公正的利益,包括公正及有效率地处理法律程序,属首要考虑因素。
在决定是否批准以视像会议连结作供时,法庭会考虑:
• 证人无法出庭的原因(例如医疗理由或旅游限制);
• 该证人对案件的重要性;
• 证人亲身出庭对法庭评估可信性是否必要;及
• 对另一方造成的潜在不公。
法庭一般较愿意就技术性、正式或外围证人批准以视像会议连结作供。就关键证人而言,尤其当评估举止神态及可信性为案件核心时,法庭批准的可能性则较低。
法庭有时会准许证人提供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条件是其须接受以视像会议连结方式进行盘问。
准许某一方或证人以视像会议连结作供的指示,通常由法庭在案件管理传票聆讯时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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