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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供详情的责任

正如前文所述,《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6(1)条第56(2)条已规定,驾驶者有责任在涉及其他车辆或物件的意外中提供详情。该等详情包括驾驶者的姓名和地址、车主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车辆的登记号码。而此责任乃驾驶者的个人责任。因此,驾驶者不能交讬其车辆的乘客提供该等有关详情,就自己离开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