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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N女士在过马路时拿着她的流动电话谈得兴高采烈,因此没有妥为留意当时的交通状况,也没有注意到一辆正在驶近的车辆。该车辆未能及时停下,撞倒了N女士。N女士会因《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8条而负上刑责吗?

N女士的行为足以构成疏忽地危害自己的安全。她实际上可能也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因为有关车辆可能因试图避免撞倒N女士而撞向其他车辆或行人。(注:即使该车辆的驾驶者可能是不小心驾驶(甚至是危险驾驶),这是另一回事,不能因此而否定N女士自身的疏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