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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一个合格而谨慎的驾驶人而言,该人以该方式驾驶汽车会属危险,会是显然易见的」

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7(7)条包括一些有用指引,以协助决定在个别案件中,对合格而谨慎的驾驶者有何预期,或对其来说,何谓显然易见:

 

须顾及该个案的整体情况,包括—

 

(a) 关键时间有关道路的性质、状况及使用情况

(b) 在关键时间在有关道路上的实际交通流量,或按理可预期的在关键时间在该道路上的交通流量;及

(c) 能够预期被告知悉的有关情况(包括被告的身体状况)以及经证明被告已知悉的任何情况(包括被告的身体状况)。

 

既然「危险」必须是「对一个合格而谨慎的驾驶人而言…显然易见的」,法庭便须从合格而谨慎的驾驶者的客观角度,来考虑每宗个案。因此,和不小心驾驶的情况一样,驾驶者的主观意识并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