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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M女士明白,在驾驶时手持流动电话交谈,乃属犯罪。但使用流动电话的扬声功能呢?使用免提装置又如何呢?法律是否禁止使用类似的功能或装置?

这项罪行的要点是「手持」流动电话或其附件。因此,如果M女士在驾驶时手持及使用她的流动电话(即使只是使用电话的扬声功能)或手持及使用其附件(包括免提装置),她已触犯了有关罪行。即使她在驾驶时并没有「手持」流动电话或免提装置来谈话,总会有一个时刻(无论那一刻是如何短暂)M女士必须触摸流动电话或免提装置来启动它。例如,她可能曾经拿起电话(从而手持它)按键以拨出电话,或按「接听」键以接收电话。因此,在那一刻,M女士可能已违反了第42(1)(g)条。尽管如此,没有实际拿起电话,而只是按「接听」键然后使用免提装置通讯,大概不会构成「手持」。对该条款作出如此严格苛刻的解释,也许不是立法者的原意。制定该条款,本是为了容许驾驶者使用免提装置。因此M女士毋须为此而过份烦恼。然而,拿起流动电话并按键以拨出电话,即使整个按键过程只需要很短时间,但肯定已属于「手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