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抗辩
根据违例驾驶记分制度而作出的取消驾驶资格命令,须由裁判官作出。现有的法庭判决显示,裁判法院几乎无一例外地把初次被记录达15分者取消驾驶资格3个月,再次被记录达15分者取消驾驶资格6个月。但是,《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香港法例第375章)第8(3)条指出,裁判官可在「顾及所有情况后」,发出较短期的取消驾驶资格命令 / 甚至不取消该人的驾驶资格;而该条例第8(4)条亦明确表明,裁判官在判刑时可考虑「极度困苦的情况」。但何谓「极度困苦的情况」?
法庭曾经清楚表明,所谓「极度困苦的情况」,并非指极端程度的困苦,而是指有异于一般或正常情况的困苦。举例来说,法院曾判定,即使被告人是专业司机,他 / 她因丧失驾驶资格而导致的财政困难,并不算是极度困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