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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先生在驾车时被警方截停,并被要求进行随机抽样呼气测试。D先生刚参加完狂野派对,他清楚知道体内的酒精含量肯定超过法定限度。为逃避《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或39A条的刑责,他编了一个藉口拒绝接受呼气测试:「喂,那些呼气测试工具可能含有传染病细菌,我可不愿做这种测试」。D先生这个做法行得通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可以算「是」,也可以算「不是」。D先生的做法可能真的会使他避过被控酒后驾驶。不过,他同时亦违反了第39B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如「任何人无合理辩解…没有提供呼气样本」,即属犯罪。因此,除非D先生有医生报告,证明他患有某种强迫症恐惧症,否则害怕受感染不足以构成合理辩解。事实上,没有提供呼气样本一罪的刑罚,与「在酒类或药物影响下驾驶」,或「在体内酒精浓度超过订明限度的情况下驾驶」这两项罪行的刑罚相比,是相同 /甚至更重。因此,驾驶者拒绝接受呼气测试,根本毫无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第39B(5)条,警务人员「向任何人要求提供样本以作检查呼气测试时,须警告该人没有提供该样本可遭检控」。因此,若警务人员当时没有发出这项警告,根据第39B条作出的检控,便会因而失效。

 

拒绝提供样本,当然已等于没有提供。但「没有」一词并不单纯指拒绝。根据第39B(10)条,驾驶者提供的样本必须「足以使该测试得以进行;及其提供的方式能达到使该测试之目的而令人满意」,否则即属没有提供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