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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罚款及监禁

有关触犯《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以下各条:

  • 第39条(即在酒类影响下驾驶汽车),
  • 第39A条(即在体内酒精浓度超过订明限度的情况下驾驶、企图驾驶或掌管汽车),
  • 第39B条(即没有提供呼气样本作测试),
  • 第39C条(即没有提供样本以作酒精分析),
  • 第39J条(即在指明毒品的影响下没有妥当控制而驾驶汽车),
  • 第39K条(即在体内含有任何浓度的指明毒品时驾驶汽车),
  • 第39L条(即在指明毒品以外的药物的影响下没有妥当控制而驾驶汽车),
  • 第39O条(即没有接受初步药物测试),及
  • 第39S条(即没有提供血液或尿液样本,或没有给予同意提供样本作药物测试)

其罚款及监禁方面的罚则,大致上是相同的,即:

  • 经循公诉程序被定罪者,可处罚款25,000元及监禁3年 
  • 经循简易程序被定罪者,如属初犯,可处罚款10,000元及监禁6个月;如属被定罪后再次被定罪者,则可处罚款25,000元及监禁12个月。

 

不过,没有按要求进行识认药物影响测试的刑罚,相对较温和: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元及监禁3个月(第39O(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