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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报告意外的责任

试想像以下情况:一名驾驶者在夜半无人的乡郊驾车,撞上了灯柱。他停了车,但很明显没有人在场可让他提供意外的详情;因此他离开了现场。该驾驶者有没有违反停车及提供详情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当然不会如此不合情理地要求该驾驶者在夜半无人之时停下车辆,然后无限期地等候有人过来向他索取详情。此驾驶者应该遵照《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6(2A)条所述行事,即「如该车辆的司机因为任何理由不提供第(2)款所述的详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而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意外发生后24小时,亲自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任何警务人员报告该意外」。因此,该个案中的驾驶者应该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到就近的警署报告该意外。

 

同一条例的第56(3)条亦指明,若意外涉及任何人士受伤,涉案的驾驶者亦有类似的责任,向警方报告,除非该驾驶者「由于在意外中受伤以致不能照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