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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我是一名视障人士。我过马路时并没有注意到行人过路灯显示了红色,结果我被控没有遵从交通灯的讯号过马路。作为视障人士是辩护理由吗?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G章)第33(6)条订明,在交通灯控制的过路处的行人均须遵从交通灯的讯号过马路。尽管依照同一规例第61(2)条所述,如果有「合理辩解」,或许可以豁免违反第33(6)条的行为,但我们认为视力障碍并不构成「合理辩解」,否则所有视障人士都有权不守交通规则过马路。视障人士并不享有任何豁免。因此,尽管看来有点不公正,身为视障人士并非不守交通规则过马路辩护理由或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