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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提供样本以作分析的责任

除了要求驾驶者进行呼气测试外,警务人员可要求任何人士提供呼气样本以作分析,或提供血液或尿液样本以作化验;任何人如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提供被要求的样本,即属犯罪。

 

有关酒精方面的分析,《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C条订明:「如任何人的检查呼气测试显示在其呼气中的酒精比例相当可能超过订明限度,或如任何人没有提供样本以作检查呼气测试而有合理辩解,则任何警务人员可要求该人—

 

(a) 提供两份呼气样本,以供任何认可呼气分析仪器加以分析;或

(b) 提供血液或尿液样本,以作化验。

 

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B条主要针对在道路上进行的随机抽样呼气测试。而第39C条则规管警员要求驾驶者在呼气测试中心、警署或医院提供样本的情况。此外,值得注意的是:

 

  • 被告人须提供2份呼气样本,其中显示酒精浓度比例较低的一份将用作针对被告人的证据。(第39D条
  • 被告人如因医学理由而不能提供呼气样本,警务人员须决定该人士是否须提供血液或尿液样本。(第39条C(2)条
  • 不过,若要获取血液样本,就必须要先得到该人的同意。(第39条C(11)条
  • 任何人无合理解释而没有提供警务人员要求的呼气、尿液或血液样本,即属犯罪。(第39C(15)条
  • 为使第39条C条生效,警务人员必须在要求驾驶者提供样本时,对他 / 她发出警告:「任何警务人员在根据本条向任何人要求提供样本时,须警告该人,没有提供该样本可遭检控」。(第39条C(18)条
  • 对所谓「没有」提供样本的诠释,大致和第39条B条所述的相近,即驾驶者提供的样本必须「足以使该分析或化验得以进行;及其提供的方式能达到该分析或化验之目的而令人满意」,否则即属没有提供样本。(第39条C(19)条

 

至于涉及药物的分析,《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P条指明:「如获授权警务人员对某人进行了损害测试,并认为测试结果显示该人妥当地驾驶的能力当其时受损,则该警务人员可要求该人提供血液样本或尿液样本,或提供两者,以作化验」。

 

若警务人员有合理原因怀疑某人的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的指明毒品,而基于医学上的理由或任何其他合理因由,不能对该人进行初步药物测试,该警务人员可要求该人提供血液或尿液样本。

 

除此之外,亦必须注意以下要点:

  • 警务人员只可在呼气测试中心、警署或医院要求提供样本。(第39P(4)条)
  • 提出要求的警务人员或获授权警务人员必须决定要求取得血液或尿液样本,抑或两者皆有需要。(第39P(5) 条)
  • 被要求提供尿液样本的人须于提出要求起的1小时内提供样本。(第39P(7) 条)
  •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按要求进行初步药物测试(第39O条)或提供样本(第39S条),即属犯罪。
  • 除非某人同意被抽取血液样本,否则不得从该人抽取血液样本(第39P(9)条)
  • 为使第39P条生效,警务人员必须在要求某人提供样本时,向他/她发出警告。(第39P(8) 条)
  • 如警务人员觉得某人因医学上的理由没有能力有效地同意抽取血液样本,该警务人员可要求医生从该人抽取血液样本。(第39Q(1) 条)
  • 即使已从某人抽取血液样本,除非该人已获告知抽取样本一事,并同意分析该样本,否则不得化验该样本。(第39Q(4)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