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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电动可移动工具是否被视为「汽车」?在香港,使用电动可移动工具(例如电动滑板车、电动单轮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电动单车等)是否违法?使用者可能会面对甚么控罪?

 

「电动可移动工具」一词泛指电动滑板车、电动单轮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电动单车等。

 

依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的定义,「汽车」指「任何由机械驱动的车辆」,而「电单车」指「不论是否附有侧车的两轮汽车」。

 

既然定义如此,从法律角度来看,电动单车就是电单车,所有其他电动可移动工具都是汽车了。

 

但运输署编印的小册子《路上禁止使用电动可移动工具》,却指明路上禁止使用电动可移动工具。值得注意的是:

 

  1. 运输署确认了电动可移动工具「相当可能属于《道路交通条例》所指的『汽车』」这个法律立场; 
  2. 接着它指出,「从道路安全或交通畅达的角度考虑,电动可移动工具不宜与一般汽车共享使用路面,亦不适合在行人道上使用。因此运输署的一般政策是不会为电动可移动工具按《道路交通条例》登记或发牌」;及 
  3. 然后它就作出结论,既然电动可移动工具不会获得登记或发牌,在道路上使用电动可移动工具「可能触犯《道路交通条例》第52条所订的罪行,如首次被判处以该罪行的刑事罪行,初犯者可被判处第二级罚款(现时为5,000元)及监禁三个月」。

 

这里不难看出,运输署禁止使用电动可移动工具的决定乃基于安全考虑,也大概是合理和符合实际需要的。但这个行政措施与现行法律并不兼容。它无法回答一个基本问题:既然电动可移动工具是汽车,为什么它们不能像其他汽车一样在道路上行驶?显然,法律没有得到充分的更新,以追上科技的进步。

 

与此同时,除非有人被指控驾驶电动可移动工具,并将案件提交法院并获得最终判决,否则任何驾驶电动可移动工具的人士都冒着驾驶未经登记和发牌车辆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