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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与使用流动电话有关

流动电话在香港甚为普遍。然而,仅从常理已知,在开车时使用流动电话无疑是危险的。因此,必须订定法规规管驾驶者在驾车时使用行动电话的行为。相关法规可见于《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第42(1)(g)条。该条指出,汽车正在移动时,驾驶者不得「以他本人手持或置于他的头与肩膀之间的方式使用流动电话」,也不得「以他本人手持的方式使用流动电话的任何附件」。触犯该条可处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