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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进行呼气测试的责任

有关作出检查呼气测试责任的主要法规,可见于《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B条。条例基本指明,穿着制服的警务人员可要求任何正在道路上驾驶、企图在道路上驾驶、或掌管道路上车辆的人士提供呼气样本,以作检查呼气测试;任何人如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提供呼气样本,即属犯罪。换句话说,不论是否发生交通意外,穿着制服的警务人员已获该条例授权,可随机进行抽样呼气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