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进行呼气测试的责任 有关作出检查呼气测试责任的主要法规,可见于《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B条。条例基本指明,穿着制服的警务人员可要求任何正在道路上驾驶、企图在道路上驾驶、或掌管道路上车辆的人士提供呼气样本,以作检查呼气测试;任何人如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提供呼气样本,即属犯罪。换句话说,不论是否发生交通意外,穿着制服的警务人员已获该条例授权,可随机进行抽样呼气测试。 1. D先生在驾车时被警方截停,并被要求进行随机抽样呼气测试。D先生刚参加完狂野派对,他清楚知道体内的酒精含量肯定超过法定限度。为逃避《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或39A条的刑责,他编了一个藉口拒绝接受呼气测试:「喂,那些呼气测试工具可能含有传染病细菌,我可不愿做这种测试」。D先生这个做法行得通吗? 2. D女士在酒吧喝了几杯后开车回家,途中被警方截停,并被要求进行随机抽样呼气测试。D女士知道她不能拒绝做测试,但她故意在吹气孔旁边吹气,而不是吹进气孔内。D女士这个做法可行吗? 书籍遍历链接: a. Obligation to submit to a screening breath test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