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a. 「掌管汽车」

让我们假设:阁下的朋友把车辆停在路边,把车匙交给阁下,并拜讬阁下看管车辆数分钟;而当时阁下确实喝了几杯威士忌,也可以说是在掌管那辆汽车;但为甚么阁下要单单因为掌管一辆停止不动的汽车,而负上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4)条大概可以帮阁下一把。该条条例指出:「任何人如证明只要他一直受酒类或药物影响,其程度使他无能力妥当地控制汽车,在关键时间他是相当可能不会驾驶汽车的,则该人当作不曾掌管汽车。

 

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J(8)及39L(7)条亦有类似的条款,分别确立在受到「指明毒品」及「非指明药物」影响下驾驶,有关「不可能驾驶」的辩护理由。

 

不过,尽管如此,在上述的假设性情况下,鉴于阁下当时持有车匙,阁下大概需要提供更多间接证据,以证明阁下当时不可能会驾驶那辆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