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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驾驶超载的车辆

危险驾驶的控罪不一定只限于与驾驶方式有关。根据《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7(5)条,「如对一个合格而谨慎的驾驶人而言,驾驶处于当时状况的有关汽车会属危险,会是显然易见的,则该人亦须视为…危险驾驶」。也就是说,驾驶不适宜在道路上行走的车辆,已足以构成危险驾驶。举例说,法庭曾在不少案件中,判定驾驶超载的车辆属于危险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