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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超速及其他违例驾驶

 

根据《定额罚款(刑事诉讼)条例》(香港法例第240章)就违例驾驶发出的定额罚款告票﹐执行程序如下:

 

  1. 表格1 (俗称「告票」): 警务人员如有理由相信某人正犯或已犯任何表列罪行,可把「涉嫌犯定额罚款交通罪行的通知书」(表格1)面交该人或把其固定在用作或涉及犯罪的车辆上。违例者可以在告票发出后21日内按告票背页所列明之付款办法缴款。缴款后即可完结/履行对该违例事项之责任。

 

  1. 要求提供司机身份详情通知书:如警务人员未能确认涉事司机身份,通常会以邮递方式向涉案车主发出「要求提供司机身份详情通知书」。在通知书日期后21天内﹐收件人须根据通知书要求,提供涉案司机的姓名、地址及驾驶执照号码,及收件人与该司机的关系。

 

  1. 表格2:无论表格1指明的罚款是否经已如期缴付,警务处处长都会把「缴付定额罚款通知书」(表格2)寄往违例者在运输署登记的地址。如仍未缴款,违例者又不欲就有关交通罪行提出争议,他可以于缴付定额罚款通知书内之缴款/通知争议的最后日期前按通知书背页所列明之付款办法缴款。如已确认缴付正确罚款,可不用理会缴付定额罚款通知书。

 

如没有提出在法庭争议

 

  1. 法庭颁令:如缴付定额罚款通知书内注明的缴款/通知争议的最后日期已过而尚未缴款及未有提出争议通知,在大约两个月内法庭会发出缴交附加罚款的法庭命令予违例者,命令该人在接获法庭命令后14天内缴付定额罚款及相等于定额罚款数额的附加罚款,以及不少于港币$80亦不超过港币$1,500的讼费。同时,裁判官亦会对该人实施以下限制,直至有关命令的款项已经缴付为止。
  • 拒绝向该人发出驾驶执照及续期;
  • 拒绝该人名下的任何车辆牌照续期;
  • 拒绝该人名下任何登记车辆的车辆过户;以及
  • 拒绝发出该人的交通违例判罪记录证明书。

 

  1. 监禁:法庭颁令须缴付之罚款、附加罚款及讼费逾期未付,即须当作没有缴付就某项定罪所判决的款项,并可根据《裁判官条例》(香港法例第227章)判处监禁。

 

  1. 扣押财产令:如在法庭命令的日期起计1个月内没有缴付有关款项,律政司司长会在该人缺席的情况下向裁判官申请颁发一项命令,指示以扣押该人的任何财物及实产以及出售该等财物及实产的方式,征取有关条例所订明的所有罚款、附加罚款及讼费。

 

如欲向法庭提出争议

 

  1. 交回表格2:如需要提出争议,可在收到表格2后,签署其背面之争议通知书,及于缴款/通知争议的最后日期或之前寄回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组第3组(地址: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30楼)。之后,该组会安排裁判法院发出传票。

     

  2. 按传票应讯:收到法庭传票后,按传票出席裁判官法庭聆讯,或在出庭前两个完整工作日前,到任何裁判法院的缴费处出示有关传票,并缴交传票所订明的款项,以便解除对有关违例事项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