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d. 駕駛超載的車輛

危險駕駛的控罪不一定只限於與駕駛方式有關。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7(5)條,「如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駕駛處於當時狀況的有關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則該人亦須視為…危險駕駛」。也就是說,駕駛不適宜在道路上行走的車輛,已足以構成危險駕駛。舉例說,法庭曾在不少案件中,判定駕駛超載的車輛屬於危險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