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2. 「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7(7)條包括一些有用指引,以協助決定在個別案件中,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有何預期,或對其來說,何謂顯然易見:

 

須顧及該個案的整體情況,包括—

 

(a) 關鍵時間有關道路的性質、狀況及使用情況

(b) 在關鍵時間在有關道路上的實際交通流量,或按理可預期的在關鍵時間在該道路上的交通流量;及

(c) 能夠預期被告知悉的有關情況(包括被告的身體狀況)以及經證明被告已知悉的任何情況(包括被告的身體狀況)。

 

既然「危險」必須是「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顯然易見的」,法庭便須從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的客觀角度,來考慮每宗個案。因此,和不小心駕駛的情況一樣,駕駛者的主觀意識並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