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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與使用流動電話有關

流動電話在香港甚為普遍。然而,僅從常理已知,在開車時使用流動電話無疑是危險的。因此,必須訂定法規規管駕駛者在駕車時使用行動電話的行為。相關法規可見於《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第42(1)(g)條。該條指出,汽車正在移動時,駕駛者不得「以他本人手持或置於他的頭與肩膀之間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也不得「以他本人手持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的任何附件」。觸犯該條可處罰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