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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M女士明白,在駕駛時手持流動電話交談,乃屬犯罪。但使用流動電話的揚聲功能呢?使用免提裝置又如何呢?法律是否禁止使用類似的功能或裝置?

這項罪行的要點是「手持」流動電話或其附件。因此,如果M女士在駕駛時手持及使用她的流動電話(即使只是使用電話的揚聲功能)或手持及使用其附件(包括免提裝置),她已觸犯了有關罪行。即使她在駕駛時並沒有「手持」流動電話或免提裝置來談話,總會有一個時刻(無論那一刻是如何短暫)M女士必須觸摸流動電話或免提裝置來啟動它。例如,她可能曾經拿起電話(從而手持它)按鍵以撥出電話,或按「接聽」鍵以接收電話。因此,在那一刻,M女士可能已違反了第42(1)(g)條。儘管如此,沒有實際拿起電話,而只是按「接聽」鍵然後使用免提裝置通訊,大概不會構成「手持」。對該條款作出如此嚴格苛刻的解釋,也許不是立法者的原意。制定該條款,本是為了容許駕駛者使用免提裝置。因此M女士毋須為此而過份煩惱。然而,拿起流動電話並按鍵以撥出電話,即使整個按鍵過程只需要很短時間,但肯定已屬於「手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