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2. 超速及其他違例駕駛

 

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240章)就違例駕駛發出的定額罰款告票﹐執行程序如下:

 

  1. 表格1 (俗稱「告票」): 警務人員如有理由相信某人正犯或已犯任何表列罪行,可把「涉嫌犯定額罰款交通罪行的通知書」(表格1)面交該人或把其固定在用作或涉及犯罪的車輛上。違例者可以在告票發出後21日內按告票背頁所列明之付款辦法繳款。繳款後即可完結/履行對該違例事項之責任。

 

  1. 要求提供司機身份詳情通知書:如警務人員未能確認涉事司機身份,通常會以郵遞方式向涉案車主發出「要求提供司機身份詳情通知書」。在通知書日期後21天內﹐收件人須根據通知書要求,提供涉案司機的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及收件人與該司機的關係。

 

  1. 表格2:無論表格1指明的罰款是否經已如期繳付,警務處處長都會把「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寄往違例者在運輸署登記的地址。如仍未繳款,違例者又不欲就有關交通罪行提出爭議,他可以於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內之繳款/通知爭議的最後日期前按通知書背頁所列明之付款辦法繳款。如已確認繳付正確罰款,可不用理會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如沒有提出在法庭爭議

 

  1. 法庭頒令:如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內注明的繳款/通知爭議的最後日期已過而尚未繳款及未有提出爭議通知,在大約兩個月內法庭會發出繳交附加罰款的法庭命令予違例者,命令該人在接獲法庭命令後14天內繳付定額罰款及相等於定額罰款數額的附加罰款,以及不少於港幣$80亦不超過港幣$1,500的訟費。同時,裁判官亦會對該人實施以下限制,直至有關命令的款項已經繳付為止。
  • 拒絕向該人發出駕駛執照及續期;
  • 拒絕該人名下的任何車輛牌照續期;
  • 拒絕該人名下任何登記車輛的車輛過戶;以及
  • 拒絕發出該人的交通違例判罪記錄證明書。

 

  1. 監禁:法庭頒令須繳付之罰款、附加罰款及訟費逾期未付,即須當作沒有繳付就某項定罪所判決的款項,並可根據《裁判官條例》(香港法例第227章)判處監禁。

 

  1. 扣押財產令:如在法庭命令的日期起計1個月內沒有繳付有關款項,律政司司長會在該人缺席的情況下向裁判官申請頒發一項命令,指示以扣押該人的任何財物及實產以及出售該等財物及實產的方式,徵取有關條例所訂明的所有罰款、附加罰款及訟費。

 

如欲向法庭提出爭議

 

  1. 交回表格2:如需要提出爭議,可在收到表格2後,簽署其背面之爭議通知書,及於繳款/通知爭議的最後日期或之前寄回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第3組(地址: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30樓)。之後,該組會安排裁判法院發出傳票。

     

  2. 按傳票應訊:收到法庭傳票後,按傳票出席裁判官法庭聆訊,或在出庭前兩個完整工作日前,到任何裁判法院的繳費處出示有關傳票,並繳交傳票所訂明的款項,以便解除對有關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