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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報告意外的責任

試想像以下情況:一名駕駛者在夜半無人的鄉郊駕車,撞上了燈柱。他停了車,但很明顯沒有人在場可讓他提供意外的詳情;因此他離開了現場。該駕駛者有沒有違反停車及提供詳情的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當然不會如此不合情理地要求該駕駛者在夜半無人之時停下車輛,然後無限期地等候有人過來向他索取詳情。此駕駛者應該遵照《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6(2A)條所述行事,即「如該車輛的司機因為任何理由不提供第(2)款所述的詳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親自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任何警務人員報告該意外」。因此,該個案中的駕駛者應該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到就近的警署報告該意外。

 

同一條例的第56(3)條亦指明,若意外涉及任何人士受傷,涉案的駕駛者亦有類似的責任,向警方報告,除非該駕駛者「由於在意外中受傷以致不能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