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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賽車

毫無疑問,賽車肯定會為其他道路使用者帶來嚴重危險。一旦駕駛者參與賽車的證據得以確立,法庭將毫不猶豫地判處危險駕駛罪名成立。除危險駕駛外,參與賽車的駕駛者亦應有心理準備面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5條的控罪;該項條例指明,任何人推廣或參與車輛之間在任何道路上速度競賽,即屬犯罪。此外,《侵害人身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3條亦指出:「任何人在控制任何種類的車輛時胡亂駕駛、狂亂駕駛、賽車或作出其他故意的不當行為,或故意疏忽,因而造成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害,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2年。

 

但是,有時可能難以確定車輛之間是否真的在賽車。假設閣下在深夜駕駛一輛經過改裝而馬力大增的車輛,在蜿蜒的山路超速行駛,同行還有好幾輛同樣經過改裝的車輛。某些駕駛者作出了一些危險的超車動作,但閣下沒有。當時閣下在賽車嗎?即使閣下沒有作出任何危險的超車動作,但因應當時相關的環境證據,閣下很可能也會被視為參與賽車:時間、地點、高速和車輛曾被改裝,都是賽車活動的客觀指標。法庭很可能根據此等情況,裁定閣下干犯了賽車和危險駕駛兩項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