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計算分數
表面看來,計算違例駕駛記分只需使用簡單算術,應該算是顯淺直接。不過,《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香港法例第375章)第8A(1)條指出:「在計算被記分數時,如有兩項或多於兩項已被記分的罪行,是由同一作為或實質上是同一作為構成的,則…(a)只須考慮分數最高的罪行;或(b)若該等罪行的分數相同,則只須考慮其中一項罪行。」因此,如果駕駛者因同一事件衍生數項罪行而被定罪,其被記錄的違例駕駛記分,未必是各有關罪行的相應分數的總和。
表面看來,計算違例駕駛記分只需使用簡單算術,應該算是顯淺直接。不過,《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香港法例第375章)第8A(1)條指出:「在計算被記分數時,如有兩項或多於兩項已被記分的罪行,是由同一作為或實質上是同一作為構成的,則…(a)只須考慮分數最高的罪行;或(b)若該等罪行的分數相同,則只須考慮其中一項罪行。」因此,如果駕駛者因同一事件衍生數項罪行而被定罪,其被記錄的違例駕駛記分,未必是各有關罪行的相應分數的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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