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 電動高爾夫球車是否受交通法例規管?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的定義,高爾夫球車是「鄉村車輛」。 鄉村車輛受《道路交通(鄉村車輛)規例》(第374N章)規管。 與高爾夫球車有關的主要規例包括:
- 須持有運輸署署長發出的許可證,方可駕駛或使用高爾夫球車(《道路交通(鄉村車輛)規例》(第374N章)第4條);
- 該等許可證可以對高爾夫球車的使用施加條件,例如車輛可以或不可以行駛或使用的道路,車輛可以或不可以行駛或使用的時間及日子,及車輛在不行駛或不使用時存放的地方(《道路交通(鄉村車輛)規例》(第374N章)第9(2)條)。
- 高爾夫球車的構造必須「使該車輛能安全運載在合理情況下運載的任何乘客」(《道路交通(鄉村車輛)規例》(第374N章)第16(1)(c)條);及
- 就愉景灣內若干指定道路而言,高爾夫球車駕駛者必須持有有效駕駛執照或有效國際駕駛執照(《道路交通(鄉村車輛)規例》(第374N章)第18(7A)條)。
基本上,高爾夫球車的駕駛者必須遵守所有交通法規,猶如他們是汽車的駕駛者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