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運作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的基本運作模式是:
- 當駕駛者因某項指定的違例駕駛罪行而被定罪時,即須被記錄與該罪行相關的指定分數。例如危險駕駛將被記錄10分,不小心駕駛將被記錄5分,沒有報告意外將被記錄3分等。每項指定罪行及與其相關的相應分數,可見於《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香港法例第375章)的附表。
- 任何人若在2年內,就其所犯的違例駕駛罪行被記分達15分或以上,其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的資格須被取消。(《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香港法例第375章)第8(1)條)。
- 如該駕駛者以往未曾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香港法例第375章)被取消駕駛資格,則須取消其資格3個月;如該駕駛者以往已曾根據該條例被取消駕駛資格,則須取消其資格6個月。(《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香港法例第375章)第8(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