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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我忘了汽車的車輛牌照已經過期,過了幾天後才續領牌照。在那幾天內,我只是把汽車停泊在停車場,沒有開上街。我有沒有干犯任何罪行?

在那幾天內,大概沒有人會注意到閣下的汽車的車輛牌照已經過期。但從嚴格的法律角度來看,《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香港法例第374E章第25條規定:「任何汽車不得在任何道路上出現…除非該車輛的有效車輛牌照展示如下…」。「出現」一詞表示在道路上停泊(不一定要駕駛)一輛沒有有效牌照的汽車,已足以觸犯有關法例。再者,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一詞的定義極其廣泛,涵蓋幾乎任何地方(包括停車場);而同一條例第118條則訂明,幾乎所有根據該條例訂立的規例,均適用於私家路,一如其適用於道路。因此,閣下已觸犯了《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香港法例第374E章第25條